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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4-03-1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国交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研究咨询、实践示范、交流宣传等作用,促进交通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加强对课题的指导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主要面向本会会员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的原则进行立项。

第三条 本会学术部负责本会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本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和验收;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的科研工作等。

第二章课题立项申报

第四条 课题立项申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课题申报单位根据本会课题申报通知的要求并参照本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规划)进行申报。

第五条 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本会学术部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课题类别,组织专家组进行课题立项评审。课题申报立项时应交纳立项评审费。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

3.正在承担研究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在结题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4.申报重点课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七条 课题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2.由单位审核并在立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各自所属分会,由分会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报本会学术部。

3.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本会学术部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立项申请。

第三章 课题立项评审

第八条 本会课题的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本会学术部在本会学术委员或同行专家中遴选。当年有申请课题的学术委员或同行专家应回避。

第九条 本会学术部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评审。

2、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

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申请评审的课题集体讨论评议,表决产生拟立项课题,形成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字。

通讯评审:评审专家分别对申请评审的课题进行审查、提出个人意见(或打分排序),评审组长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综合意见并签字。

3、学术部对评审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复核,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由中交教研会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实施管理

十条 本会学术部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鉴定)等。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具体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研究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支持,保证按要求和进度完成任务。负责项目结题验收(鉴定)的准备,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负责课题文件归档、成果登记等。

第十二条 课题组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课题开题报告,并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开题报告需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后,报送本会学术部和分会。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重点课题以单位资助和自筹经费为主,本会给予适当补贴;一般课题由单位资助和自筹经费。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直接有关的活动,原则上按照课题组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课题进展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或分会)同意后,报本会学术部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人员;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中交教研会撤销其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评价课题完成质量与效果,课题完成后须组织结题验收(鉴定)。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原则上由本会学术部组织。课题结题验收(鉴定)专家组由5至7人组成,专家组成员由本会学术部、分会及课题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在本会学术委员或同行专家中产生。

第十八条 一般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原则上由课题单位(或分会)组织。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鉴定)原则:

1、结题验收是指依据课题立项文件中确定的目标、指标,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对课题管理、技术成果、经费使用、时间进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

2、成果鉴定是指对课题成果的水平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

3、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课题验收(鉴定)的工作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负担或从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验收(鉴定)程序:

1、课题组提出结题验收(鉴定)申请,填报《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验收(鉴定)申请表》。一般课题报分会(或课题单位);重点课题报本会学术部。

2、准备好必要的文件(一式5~7份);主要包括:课题立项文件(立项通知书、立项申请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结题验收(鉴定)申请表等。

3、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据结题验收(鉴定)原则,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方式的,评审专家应分别提出书面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署综合意见并签字。采取会议方式的,由专家组集体评议,形成评审意见,由组长签字。

4、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课题文件、研究成果、工作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课题研究成果简介(电子版)各一份一并送交本会学术部验收,经本会学术部复核确认后,办理《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如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政府成果奖,可免于结题验收和鉴定,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即可获得《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课题通过结题验收(鉴定)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学术部将对课题研究成果(简介)择优推荐在中国交通教育网站或相关刊物上发表,或结集出版,或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对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本会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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