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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4-03-10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我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定教育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我市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参与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选,对教育科学规划提供咨询等。

第六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的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及教育科研培训,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组织1~2次滚动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少量我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或天津市教委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九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市教育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重视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注重应用性研究,鼓励和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鼓励和支持与天津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的教育相关对策性项目研究,鼓励和支持有实质意义的跨学科综合项目的研究,鼓励和支持在先进理论指导下扎实有效的教学改革实验研究,鼓励和支持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有效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核心的校本研究。

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或实践改革的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申请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天津市在岗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研究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其以往承担的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以往承担的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未通过或出现重大失误的不能申报。

5.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课题申报的受理,一般自每次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期限为二个月,具体操作以即时通知规定为准。

凡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从市规划办公室相关网站下载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和《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 报送市规划办公室。市内各高等学校及市教委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各区、县所属各单位,须报送区(县)教科室(所)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再集中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各直接或集中报送单位,须同时报送“申报课题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市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市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设立学科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市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市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活页匿名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市规划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1倍的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会议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会议综合评审须有本组应到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会议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专家评审组须签署评审和建议立项课题类别意见。

4.市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依据课题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提出资助课题经费额度建议,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须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八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预留5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完成经鉴定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十九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鉴定费标准。

8.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按时完成进度任务、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缓拨或不拨剩余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市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其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高校科研处(或主管部门)、区县教科室(所)和直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所有列入规划课题的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课题组,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开题准备情况按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重点课题须同时报市规划办公室,经同意后组织开题,最长时限应控制在接立项批准通知后二个月内。开题会后应及时报送课题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等课题材料。

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过程中,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市规划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县教科室(所)和高校科研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向市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下年初步计划的年度综合报告;市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市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继续拨款或提出警告意见。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下一个五年规划不得申请新课题,并影响所在单位及系统的结题率。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考虑各单位承担课题的能力和完成课题的情况。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市规划办公室组织鉴定。结题资格审查实行课题“独立申报单位”初审、市规划办公室复审两级预检制。鉴定方式,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进行;少量重点或具有推广意义的课题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市规划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成果鉴定要求:

1.各类课题成果达到下列要求方可申请结题鉴定:

重点课题:需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论文须注明课题名称和批号)下同;一般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需出版15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

2.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结题实施细则要求程序,正确使用相关网络软件,填写《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表》等相关文本材料,按要求提供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等鉴定材料,并缴纳课题专家评审费(具体数额另行通知),通过课题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3.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公室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4.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报告及其他主要研究成果、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立项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5.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市规划办公室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二十九条课题主要成果(成果须已明确注明课题名称和批号)如获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可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应将成果主件及其满足免于鉴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通过相关管理机构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条通过鉴定或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最终成果2套、“课题鉴定书”及其鉴定完整材料3份、资助经费决算及其他课题存档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市规划办公室提供准予结题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经市规划办公室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规划办公室组织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下一个五年规划不得申请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出申请或由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二条各课题组及各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验收合格的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来源及类别。

第三十四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评奖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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